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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词
内容摘要
离婚纠纷中,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如何认定一直十分重要。一方因个人经营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,主要看其经营所得是否用于家庭开支。
简要案情
梁女、荣男经人介绍认识,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,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变差。婚后生育四个子女均以成年,并已经济独立。梁女、荣男于2014年4月起开始分居生活至今。两人共同出资建造了位于某地的房屋,其土地使用权人为梁女的母亲邓某。2017年,因工程改造,该房屋拆迁补偿所得的款项共计1798569元,所有的拆迁款均已发放到邓某的账户。邓某将其中的45万元支付给梁女与荣男,该45万元均由荣男支配,荣男表示该45万元全部已用于偿还因经营牛肉摊所欠债务并提供了相应的欠条。梁女表示并不知情,之后向法院请求离婚,并主张分得因房屋拆迁所得的补偿款10万元。
本案焦点
房屋拆迁所得款项45万元应该如何分割,经营牛肉摊所欠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?
具体解析
本案中,房屋由荣男、梁女共同出资建造,2017年该房屋拆迁,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人邓某获得拆迁补偿款后,已向梁女、荣男给付45万元。该款实际由荣男掌握和支配,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。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,荣男主张该债务系维持牛肉摊位经营支出,而多年来牛肉摊一直亏本,经查,荣男提供的欠条载明,所借款项多为双方分居或是矛盾激化期间,而双方经济独立,荣男从未告知梁女债务情况,其就债务说法不合乎常理,且未能提供证据佐证其举债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开支。因此认定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
法院裁判
一审法院:准予梁女与荣男离婚;夫妻共同财产:房屋因拆迁所得的拆迁款中的450000元(该款实际由荣男支配),梁女分得100000元,余下的350000元归荣男所有。
荣男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。
二审法院: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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